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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B88 - 新车在4S店上牌途中遭事故,购车者索赔未果引发争议

天津市民张先生近日经历了一场令人心烦的购车事件。就在他刚刚支付完新车款项,准备驾驭心仪的座驾之际,却接到了4S店传来的噩耗——这辆尚未交付的新车在上牌过程中发生了事故。事故导致车窗玻璃破裂、轮胎爆胎、轮毂变形及车身大幅受损,心灰意冷的张先生提出更换新车的请求,却遭到4S店的拒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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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情发生在10月7日,张先生透露,他于10月1日在天津鹏驰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塘沽店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,订购了一辆五座的五菱牌普通小型客车。到达约定的交车日期后,他依照协议完成了缴款,涉及的总金额接近10万元,包含了各种费用及二手车折抵款。他在4S店选定了车牌后,便等待工作人员将车开至交管部门办理登记。

张先生原本期待着新车的到来,但让他戏剧性的是,最终等来的却是车辆受损的消息。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视频与图片,新车尚未悬挂车牌,而左前车窗则已完全碎裂,轮胎侧边破裂,轮毂变得扭曲不堪,车身的侧面和保险杠亦显露出不同程度的损坏。 RB88

对此,涉事4S店的工作人员称,该事故完全是由于道路上意外遗留的铁棒所致,工作人员在驾车上路时由于碾压到铁棒,导致爆胎后失去控制,最终撞上了公路护栏。尽管张先生尚未接车,但车辆产权信息已登记在其名下,并且他也为其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。工作人员坚称,事故发生属于意外,他们并没有拒绝张先生的换车要求,但也未主动提出解决方案。

显然,事故的处理和责任归属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。4S店方面表示,他们也受到了损失,并希望张先生能合作寻找真正的责任方,虽然张先生则希望立即能够获得一辆新车。

法律专家对此事进行了分析。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强调,登记并不意味着风险已经转移。尽管张先生已完成付款并实际登记了车辆,但因为车辆仍由4S店工作人员使用,张先生并未实际占有或操作车辆。因此,在《民法典》第604条的框架下,车辆损坏的风险在交付前应由卖方承担。 RB88

王仁根律师指出,4S店工作人员在上牌这一销售合同附随义务中发生的损害,应由4S店负责。当前的情况构成了根本违约,张先生完全有权要求更换新车。同时,他并不需要以“配合追责”作为更换车辆的条件。此外,律师还建议张先生收集购车合同、支付凭证、事故照片与沟通记录,以便在需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款。

另一位律师,林小明认为,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,张先生有权拒绝接受被损坏的车辆,进而要求4S店更换新车或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获全额退款。因为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起效,张先生虽然已登记车辆,但却未实际接收,也未获得钥匙,车仍在4S店的控制之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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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起由意外事故引发的购车纠纷中,张先生的遭遇不仅让人感到遗憾,也引发了对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深思与讨论。 RB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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